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07年度,175號
TCDV,107,司監宣,175,2018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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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監宣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陳立業
相 對 人 陳林秀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民法第1099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此觀民 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6年度監宣字第808號 裁定選定為相對人陳林秀美之監護人。爰開具相對人之財產 清冊陳報財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陳林秀美為受監護宣告人,經本院以106年度 監宣字第808號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 人陳雅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查閱 無誤。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受監護宣告,應由聲請人與法 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雅惠共同將受相對人之財產 ,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然聲請人會同陳雅惠所開具之財 產清冊並未敘明相對人之動產、已知債權及消極財產部分,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7月23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聲請 人,並於同年8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並未開具詳實 之財產清冊即向法院陳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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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