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7年度,99號
TCDV,107,司家他,99,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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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他字第99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葉益政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葉孟珠葉林洪葉孟惠葉管育妹
葉孟芬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
經判決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葉益政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後,有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之效力。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准予訴訟救助 ,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經准予訴訟 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 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111條及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 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 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葉孟珠葉林洪葉孟惠、葉管 育妹、葉孟芬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 本院以106年度家救字第138號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分割遺 產等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判決原告之訴 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原告之應繼分即新臺幣(下同)5,147,59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 51,985元。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之第一審裁 判費用為51,985元,自應由原告負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 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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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