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二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林相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高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陸萬
元,折合新台幣柒拾捌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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