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472號
TPDV,89,重訴,1472,200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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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二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林相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高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陸萬
     元,折合新台幣柒拾捌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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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