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719號
TCDV,107,司促,9719,2018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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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71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李儀萍即林建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宗信即林建助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李儀萍之身分證統一編號「C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原支付命令疏漏附表,應予更正如本件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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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