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605號
TCDV,107,司促,22605,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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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6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薛瑞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零捌佰玖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薛瑞松於民國92年08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3日止累計1,735,5
   40元正未給付,(其中448,876元為本金,1,286,664元為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
   約金。
  ㈡債務人薛瑞松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0829100
   091421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23日止累計735,350元正
   未給付,其中196,926元為消費款;538,424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260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薛瑞松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96926│     │8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薛瑞松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48876│     │8月24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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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