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539號
TCDV,107,司促,22539,201808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53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潘秀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陸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
   壹仟貳佰元。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