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119號
TCDV,107,司促,22119,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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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1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簡于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其
  中壹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于萍於102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3566-6366-8120-4708)之信用卡使用,依信
    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
  (二)債務人簡于萍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3月1日共消費簽
    新臺幣17,272元,但於107年6月2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
    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
    18,37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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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