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057號
債 權 人 黃世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達德、許秀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台端所附票號WG0000000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
㈡提出對債務人許秀絨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本票影本並
無許秀絨之背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