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436號
TPDV,89,重訴,1436,200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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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六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昌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六九九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三二二巷十八號十一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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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