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825號
TCDV,107,司促,21825,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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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劉昱欣
債 務 人 劉雅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昱欣前就讀吳鳳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劉雅瑄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1筆,共計新臺幣47,
    61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
    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昱欣自民國107
    年04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7,6
    10元,及自民國107年0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7年04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
    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劉雅瑄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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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