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六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壹仟玖佰零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叁拾玖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零伍佰零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
零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自行將繕本送達予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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