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436號
TPDV,89,重訴,1436,200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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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六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壹仟玖佰零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叁拾玖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零伍佰零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
     零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自行將繕本送達予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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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