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635號
TCDV,107,司促,21635,2018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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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石宗岳
債 務 人 石銘仁
債 務 人 賴錦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叁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石宗岳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石銘仁、賴
  錦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552,17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
  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石宗岳自民國107年0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515,30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石銘仁賴錦珠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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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