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27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利河伯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台灣省私立基
督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羅聰緣
代 理 人 曾能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志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
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正確委任狀。(請補正債權人印文及更正受理法院與
科室)
㈣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
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確認請求金額237,0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明細表記載
金額237,899元,二者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