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良益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叁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