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332號
TCDV,107,司促,21332,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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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3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蕭國楨
債 務 人 呂速珍
債 務 人 蔡清地
一、債務人呂速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呂速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清地負清
  償之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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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