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331號
TCDV,107,司促,21331,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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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31號
債 權 人 余武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蕭樣即謝祥之繼承人謝春金即謝祥
之繼承人、謝漢桐即謝祥之繼承人、謝有朋即謝祥之繼承人、謝
春益即謝祥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因原債務人謝祥已死亡)
  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㈡被繼承人謝祥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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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