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304號
TCDV,107,司促,21304,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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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花冠諺即花新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花冠諺即花新哲於103年5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
    核准發予(卡號:4002-0102-3009-4806)之信用卡使用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
    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繳款則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利息及依契約約定請求約違金。
  (二)債務人花冠諺即花新哲至107年7月18日止共消費新臺幣
    192,313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
    共計新臺幣204,55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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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