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花冠諺即花新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花冠諺即花新哲於103年5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
核准發予(卡號:4002-0102-3009-4806)之信用卡使用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
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繳款則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利息及依契約約定請求約違金。
(二)債務人花冠諺即花新哲至107年7月18日止共消費新臺幣
192,313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
共計新臺幣204,55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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