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77號
債 權 人 許金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有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附表之全部支票及退表理由單影本(狀附影本缺編號2
、4、6、8、10、12、14、15、16、18、20、22、24、26
之支票及退表理由單影本。)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