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277號
TCDV,107,司促,21277,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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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77號
債 權 人 許金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有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附表之全部支票及退表理由單影本(狀附影本缺編號2
   、4、6、8、10、12、14、15、16、18、20、22、24、26
   之支票及退表理由單影本。)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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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