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270號
TCDV,107,司促,21270,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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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70號
債 權 人 賴育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陞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林聖諭」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永陞金屬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以釋明對之請求權存在)
  ㈢確認支票票號HIA4270067及DDA5703428二張支票利息起算
   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㈣聲請狀附表支票號碼DDA5703427未填寫,請補正完整。(
   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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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陞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