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70號
債 權 人 賴育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陞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林聖諭」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永陞金屬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以釋明對之請求權存在)
㈢確認支票票號HIA4270067及DDA5703428二張支票利息起算
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㈣聲請狀附表支票號碼DDA5703427未填寫,請補正完整。(
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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