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673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債 務 人 劉棟暢即劉信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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