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649號
TCDV,107,司促,20649,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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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649號
債 權 人 王秋景即展岳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E-PARK三越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自民國107年8月7日計算利息之依據(臺端之存證信函
   係同日寄出,並有函到三日後付款之催告;另按民法規定
   ,債權人得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㈡查報債務人E-PARK三越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請向區公
   所聲請最新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報備資料)。
  ㈢提出釋明資料(如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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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