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649號
債 權 人 王秋景即展岳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E-PARK三越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自民國107年8月7日計算利息之依據(臺端之存證信函
係同日寄出,並有函到三日後付款之催告;另按民法規定
,債權人得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㈡查報債務人E-PARK三越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請向區公
所聲請最新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報備資料)。
㈢提出釋明資料(如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