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440號
TCDV,107,司促,20440,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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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4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玉美
債 務 人 劉于綺即劉淑芬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零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零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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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