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138號
TCDV,107,司促,20138,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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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38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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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