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939號
TCDV,107,司促,19939,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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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39號
債 權 人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債 務 人 誠毅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拾叁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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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毅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