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617號
TCDV,107,司促,19617,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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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6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孝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暨代理人或送達代收
   人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徐孝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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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