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91號
債 權 人 黃和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芳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沈芳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6年
12月31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