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591號
TCDV,107,司促,19591,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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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91號
債 權 人 黃和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芳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沈芳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6年
   12月31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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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