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4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宋冀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是否對蘇三龍請求(依花蓮地院106年度繼字第94號裁
定理由欄所載,蘇三龍已向該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如有
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