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傅惟亜
相 對 人 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傅惟亞」之記載,應更正為「傅惟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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