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許買
相 對 人 峯德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梓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編號7 張許買之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編號7 許買之聲請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