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6年度,58號
TCDV,106,金,58,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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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58號
原   告 姜 倫
訴訟代理人 郭小如律師
被   告 程克强
      程克達
      楊進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11日下午2 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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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