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55號原 告 廖明德 廖明德 高嘉嬬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小如律師被 告 程克强 程克達 楊進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11日下午2 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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