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48號
原 告 林燕宜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朱秀香
原 告 黃政凱
陳建達
林庭佑
陳子齊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林惠卿
原 告 林吳送娘
原 告 劉梅枝
被 告 程克强
程克達
楊進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4 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