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莊武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龍玄、黃浩瀚、黃羽瑈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 日106 年度重訴字第59
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 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41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