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姚乃文
被 上 訴人 枋安順
被 上 訴人 丞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河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 日
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萬5750 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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