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88號
上 訴 人 陳志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茗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裁
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2,4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