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569號
TCDV,106,訴,3569,2018082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69號
上訴人 杜嘉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4,466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