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69號
上訴人 杜嘉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4,466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