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24號原 告 曾寶葳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複代理人 陳侶揚律師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嚴溢昌參 加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王煥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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