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曜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雅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