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978號
TCDV,106,訴,2978,2018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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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曜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雅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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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