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73號原 告 王德秀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被 告 胡志儒 胡振東 胡汝卿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黃邦哲律師被 告 江文吉 江文正 江呂寶珠 江文成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郁唯被 告 張翁貴 黃美治 張弘昌 張宏銘 張惠姍 張惠琪兼上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國昇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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