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4號
TCDV,106,勞訴,4,20180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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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晴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係一部不服,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4,89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635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
一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元(4,635÷2=2,318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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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