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71號
原 告 孫世彥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郭承泰
訴訟代理人 吳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9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等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易字第393號 判決在案,因被告不服該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09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 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 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