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48號
原 告 張育珊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張秀惠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 代理人 高子涵
被 告 張金瑞
蒲麗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
被 告 郭功楷
陳郭素萍
訴訟代理人 盧白桃
被 告 余芊葉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陳曉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圖一(即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4 年12月31日複丈成果圖第1 頁)部分,應補增列本裁定後附之附圖(即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4 年12月31日複丈成果圖第2 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