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7年度,23號
TCDM,107,附民緝,23,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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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
原   告 蕭秀麗
訴訟代理人 洪惠菁
被   告 陳建宗
      許忠祐
      陳梓耘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慧瑜
被   告 盧俊龍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盧永豐
被   告 甘孟儒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甘明宗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 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 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得對 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 可資參照。
二、經查,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建宗許忠祐詐欺等案件(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1057號、107年度訴緝字第7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陳建宗之刑事部 分,經本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71號判決有罪,而被告許忠 祐部分雖尚未經判決;被告陳梓耘陳慧瑜盧俊龍、盧永 豐、甘孟儒甘明宗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本件原告 係主張被告陳建宗與被告許忠祐甘孟儒陳梓耘盧俊龍 屬同一詐欺集團,則被告陳建宗陳梓耘盧俊龍應有參與 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指被告許忠祐甘孟儒共犯之犯罪 ;被告甘孟儒應有參與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指被告許忠 祐、陳建宗陳梓耘盧俊龍共犯之犯罪,應負民法第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即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另被告 陳慧瑜盧永豐甘明宗分別為被告陳梓耘盧俊龍、甘孟



儒之法定代理人,應負民法第187條第1項連帶賠償責任。揆 諸上揭判例意旨,被告陳梓耘陳慧瑜盧俊龍盧永豐甘孟儒甘明宗仍得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又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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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