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424號
TCDM,107,附民,424,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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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24號
原   告  楊秉學
法定代理人  楊承益
兼法定代理人 張琬萍
被   告  洪嘉璐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蔡長海
上列被告因被告洪嘉璐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醫簡字
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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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