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徐千惠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謝誌欽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3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薇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