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01號
TCDM,107,附民,201,201808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徐千惠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謝誌欽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3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薇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