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79號
TCDM,107,附民,179,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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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家
訴訟代理人 黃世直
被   告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美
被   告 僑凌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素珠
被   告 蔡俊毅
      徐重榮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941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追加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葆昇工程有限公司僑凌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蔡俊毅徐重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所定附帶民事 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 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 為合法(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480號裁定要旨參照)。二、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4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就原告 遭偽造私文書以行使、背信之事實部分,並未認定被告葆昇 工程有限公司、僑凌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蔡俊毅徐重榮亦 有參與,且本院審理結果,亦未認定被告葆昇工程有限公司僑凌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蔡俊毅徐重榮共同為此部分犯 行,此有該刑事案件之起訴書及判決書在卷可憑。則被告葆 昇工程有限公司僑凌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蔡俊毅徐重榮 在該案刑事訴訟程序中既未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依上 開說明,原告對被告葆昇工程有限公司、僑凌工程實業有限 公司、蔡俊毅徐重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 附,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附帶民事呈報2狀所載將張文信列為被告,而對被告 張文信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附民字第109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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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凌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