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996號
TCDM,107,訴,996,2018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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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昌弘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
被   告 蔡慶龍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丁威中律師
      黃鈴育律師
被   告 蔡金樹
      葉家豪
      郭錦龍
      陳相利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字第1384號、第7999號、第13582號、第17997號、第29615
號、第29616號、107年度偵字第3075號、第3106號、第3107號、
第9184號、第9491號、第9492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昌弘犯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年,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陸萬元,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蔡慶龍犯不具公務員身分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門號○九八九七八四五七三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沒收;又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九八九七八四五七三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鴻益利六八號」漁船壹艘,均沒收;又犯不具公務員身分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又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九八九七八四五七三號SIM卡壹張、「鴻益利六八號」漁船壹艘,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蔡金樹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葉家豪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大陸香菇參佰肆拾陸箱(總重參參肆陸點捌公斤)沒收。



郭錦龍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沒收。
陳相利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門號○○○○○○○○○○號、○○○○○○○○○○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各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
一、簡昌弘(綽號「老仔」、「簡老」)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 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海岸巡防總隊(下稱三總隊 )士官長(於民國106年1月5日前係任職於三總隊梧棲漁港 安檢所,於106年1月5日後調任至三總隊中港巡邏站,並於 106年7月21日調任至三總隊外埔漁港安檢所),負有查緝走 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 犯罪調查事項等海岸巡防法第4、5條所規範之掌理事項和得 行使之職權,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公務員。蔡金樹蔡慶龍係父子,並分別為「鴻益利 號」漁船(編號:CT2-1230號)、「鴻益利68號」漁船(編 號:CT3-3002號)之船主,李建仁(綽號「仁仁」)為蔡慶 龍之小弟。簡昌弘蔡慶龍蔡金樹李建仁郭錦龍、陳 相利、陳弘國陳介文、張建國、林川淵、蔡宗豪、葉家豪 等人均明知大陸地區香菇、檳榔係禁止輸入之管制進口物品 ,且1次私運之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重量 超過1,000公斤者,屬於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 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所列之管制進 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竟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105年12月29日查獲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部分: 1.葉家豪為私運進口大陸地區香菇來臺銷售牟利,遂以每公斤 500元代價,委託蔡慶龍蔡金樹郭錦龍陳相利自大陸 地區私運香菇進口,蔡慶龍為求能規避正常安檢程序以順利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而不被查緝,並使簡昌弘交付其勤務時段 及執行漁船入出港安全檢查時刻意不查緝其內走私物品等違 背職務行為,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期約、交付 賄賂之犯意,於105年12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向簡昌弘 行求3萬元之賄賂,簡昌弘則基於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 之犯意而允諾之。嗣簡昌弘為包庇蔡慶龍等人順利走私上開 管制物品進口,竟基於包庇走私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 ,於105年12月19日,在蔡慶龍位於臺中市○○區○○○路0 00號住處,將其職務上之機會知悉屬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勤 務時段以口述方式告知蔡慶龍,再由蔡慶龍自行抄寫於紙條 上,以利蔡慶龍日後走私時得以在其執勤時段入港,並與蔡



慶龍達成執行安檢時簡單檢查即放行之協議。蔡慶龍再於10 5年12月19日上午10時25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 ○路000號住處,以其所有之APPLE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 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將抄寫之勤務班 表翻拍成相片檔案保存於該行動電話內。蔡慶龍取得上開勤 務班表後,亟思利用簡昌弘執行勤務時段時具有可主導安檢 權限之機會,進行管制物品走私,遂於105年12月24上午9時 49分34秒許,透過微信WeChat通訊軟體與簡昌弘(微信帳號 :Z0000000000,名稱:麵包)聯繫,並傳遞「26、11、14 ,三星連碰!穩中,穩領錢」、「有下注要跟伊說」等暗語 予簡昌弘,以確認簡昌弘是否將會於106年12月26日上午11 時許至下午2時許帶班執行漁船安檢勤務,而簡昌弘旋於同 日上午11時24分54秒許,以微信帳號:Z0000000000(名稱 :麵包)回以「會下注喔」等密語,回覆蔡慶龍表示其將於 上開時段帶班執行漁船安檢勤務,並因其急於繳付貸款,遂 未等蔡慶龍等人走私成功,即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 犯意,於同日,在梧棲港區附近蔡慶龍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收受具有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 付賄賂犯意之蔡慶龍所交付之上開3萬元現金賄款。 2.嗣蔡慶龍蔡金樹陳相利郭錦龍葉家豪等人即共同基 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先由葉家豪出面前往大陸 地區訂購欲走私入境之香菇後,再依郭錦龍之指示將取得之 大陸地區香菇運送至指定之大陸地區地點暫行存放,等待大 陸地區走私業者安排漁船進行後續之運輸與接駁。嗣郭錦龍 與大陸地區真實年籍不詳之走私業者「歐總」聯繫確認走私 時間及雙方船隻之接駁地點後,即以微信WeChat通訊軟體將 交貨時間及雙方漁船碰面之經緯度等訊息告知蔡慶龍,再由 蔡慶龍進行後續走私事宜之安排。上開謀議既定,即先由蔡 金樹於105年12月25日下午2時5分許,駕駛「鴻益利68號」 漁船搭載不知情之LE VAN THIET、NGUYEN HOI及TRINH XUAN DAN等3名越南籍船員(所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部分另為不起 訴處分),自臺中梧棲漁港安檢站報關出港後,再於翌(26 )日凌晨4時許,在我國領海外之東經120度00分、北緯24度 25分海域,向不知名大陸籍漁船人員接駁大陸地區香菇(共 346箱,總計3346.8公斤),並藏放在「鴻益利68號」漁船 船艙,以漁網覆蓋藏放後返航,而於105年12月26日上午11 時33分許,自臺中梧棲港安檢所報關入港,進港時間即介於 蔡慶龍簡昌弘上開所商議之區間。因上開「鴻益利68號」 漁船係屬曾脫離雷達監控之A類漁船,依A類漁船進港檢查規 定即須於入港時實施相關檢查及蒐證,故帶班士官長簡昌弘



隨即與三總隊梧棲漁港安檢所下士龎璟証前往對「鴻益利68 號」漁船執行安檢,惟簡昌弘因已收受前開賄款3萬元並已 與蔡慶龍達成簡單檢查即放行之協議,即承前開包庇私運管 制物品進口之犯意,以其權限主導安檢程序之進行,僅在「 鴻益利68號」漁船船首目視檢查,並藉口向龎璟証表示該漁 船之漁網尚未整理,搜查船艙恐有安全顧慮為由,要求龎璟 証僅目視甲板區域,勿走下甲板檢查漁船機艙、漁艙、船員 休息室等空間,以上開積極作為遂行其包庇蔡慶龍等人走私 之犯行,使蔡慶龍等人成功將上開管制物品走私入境我國港 區內。嗣蔡慶龍郭錦龍陳相利葉家豪等4人為求「鴻 益利68號」漁船上之走私物品得以順利「起水」(即將走私 物品自船上卸貨至岸上),渠等另成立微信群組以便相互聯 繫;繼之,蔡慶龍郭錦龍於微信群組內從旁指導起水時機 ,另由陳相利葉家豪梧棲港區把風協助監視現場狀況之 下,先於105年12月28日上午6時許,以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載運從「鴻益利68號」漁船卸下之23箱大陸地 區香菇至其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藏放。105年12 月28日上午10時41分36秒,蔡慶龍因懷疑停放於臺中市清水 區梧棲漁港港邊之新竹查緝隊用以監控走私集團之自用小客 車(車牌號碼詳卷)係查緝車輛,遂透過微信WeChat通訊軟 體傳送該自用小客車之車牌號碼照片予簡昌弘(微信帳號: Z0000000000,名稱:麵包),詢問其是否有看過該車,簡 昌弘又承前開包庇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以微信回覆蔡 慶龍稱:「沒有」等語,表示不曾見過該車輛,使蔡慶龍對 上開查緝車輛提高警覺,以此方式繼續包庇渠等之走私犯行 。其後,蔡慶龍另找來具有運送管制物品犯意聯絡之李建仁 ,於105年12月29日凌晨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李建仁及不知情之李銘偉(就此部分,經檢察 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另卓瑞炫(業於106年5月6日死亡, 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一同前往臺中梧棲港蔡慶龍並指示「金龍33號」漁 船上不知情之賴志成田志偉KARNOTRINHXUAN DAN、NG O VIET、NGUYEN HOI、NGUYEN THANH LONG、NGO DUNG等外 籍勞工(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往「鴻益利68號」漁船,共 同自該漁船卸運大陸地區香菇,惟隨即遭海岸巡防署海岸巡 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新竹機動查緝隊會同海岸巡防署海岸 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當場查獲而運送管 制物品未遂,並於「鴻益利68號」漁船上扣得大陸地區香菇 196箱(共1963.6公斤)、於「鴻益利號」漁船上扣得大陸 地區香菇6箱(共56.2公斤)、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上扣得大陸地區香菇6箱(共59.8公斤)、於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大陸地區香菇5箱(共47.5公 斤)。蔡金樹另於同日下午5時許,主動交出藏放於上址住 處之大陸地區香菇23箱(共197.3公斤)予警查扣。復於105 年12月30日下午4時30分許,由警協同蔡慶龍前往「鴻益利6 8號」漁船,經其同意執行搜索後,在船尾甲板漁網囤放處 下方扣得前次未取出之大陸地區香菇110箱(共1022.4公斤 )。上開查獲之大陸地區香菇合計346箱(總重3346.8公斤 ),完稅價格為444,225元。另扣得蔡慶龍所有之前開APPLE 牌行動電話1具(序號:0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 00000號SIM卡1張)。
㈡106年5月16日查獲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部分: 1.簡昌弘自106年1月起調任至三總隊中港巡邏站,而林川淵陳介文有意自大陸地區私運進口香菇、檳榔來臺銷售牟利, 遂由陳介文負責自大陸地區收購香菇、檳榔,林川淵則透過 陳弘國認識自稱前調查局高官,可疏通梧棲港安檢所之張建 國,並邀約趙進雄共同參與走私,同時透過蔡宗豪,以香菇 每公斤90元、檳榔每公斤50元代價,委託蔡慶龍蔡金樹私 運大陸地區香菇、檳榔。蔡慶龍為求再次私運大陸地區香菇 、檳榔進口順利,使簡昌弘洩漏海巡志願役士兵駐點巡邏位 置、監視器設置位置、守望哨情況及港區雷達設置情形等屬 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以利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並 能利用其職務身分支開執勤人員以利將管制物品起水上岸等 違背職務行為,遂又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求、期約 、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6年5月間某日,在其位於臺中市○ ○區○○○路000號住處,與簡昌弘商議包庇走私之行賄金 額計算基準,而簡昌弘亦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收受賄賂 之犯意,於上開時、地,與蔡慶龍談妥以包庇走私次數論次 計酬渠等行受賄金額,每次以3萬元計。繼之,簡昌弘為與 蔡慶龍、蔡宗豪、陳弘國共同北上會面張建國、走私金主陳 介文,以利張建國利用高層人事關係將其調回梧棲安檢所繼 續包庇渠等走私,及為向陳介文等人表示其具有海巡單位士 官長身分得以提供渠等走私之協助,先與蔡慶龍相約於106 年5月9日晚上8時許,在國道三號清水服務區B區停車場夜間 婦女專用停車位碰面,簡昌弘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於同日晚上8時17分許抵達上址後,蔡慶龍亦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上址,接送簡昌弘一同北上 。嗣於同日晚上10時許,渠2人抵達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85度C」咖啡店(有馬湯屋汽車旅館旁),與陳弘國 、張建國、林川淵、蔡宗豪會面後,共同商議後續走私事宜



,並確認簡昌弘是否為海巡人員得以包庇渠等走私。俟陳介 文於同年月10日上午10時34分許,自大陸地區入境返臺後, 欲確認簡昌弘是否為海巡單位士官長而可包庇渠等順利走私 管制物品入境,簡昌弘遂於同日晚上7時13分許,再次以上 開相同方式與蔡慶龍一同北上,並於同日晚上抵達上開「85 度C」咖啡店,與陳介文林川淵陳弘國及張建國等人會 面,渠等商議後即謀議由簡昌弘利用其身分及職權探知上開 機密事項並於走私物品順利進港後於港區內協助放鬆檢查及 提供相關助力,以利將管制物品順利起水;期間,張建國復 提議簡昌弘可將人事基本資料交付予其運作高層人脈關係, 俾將簡昌弘調回梧棲漁港安檢所,以更為便利包庇蔡慶龍等 人走私。嗣於翌(11)日凌晨0時35分許,蔡慶龍再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簡昌弘至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之「永和豆漿」,與蔡宗豪、張建國、陳弘國林川淵繼續商談走私細節,商談將近結束之際,陳介文亦 抵達上址,要求蔡慶龍安排其父蔡金樹駕船搭載蔡宗豪一同 出海走私運送大陸香菇回臺,蔡慶龍亦當場允諾之。 2.渠等謀議既定,簡昌弘為使蔡慶龍等人走私順利,以躲避查 緝,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包庇私運管制物品之犯意, 分別於106年5月11日下午5時57分許、下午6時8分許,於電 話中向蔡慶龍洩漏海巡志願役士兵駐點巡邏位置、監視器設 置位置、守望哨情況及港區雷達設置情形等屬於國防以外應 秘密事項,而以此方式積極包庇蔡慶龍等人走私行為;其後 ,簡昌弘又與陳介文林川淵蔡慶龍蔡金樹、張建國、 陳弘國趙進雄、蔡宗豪等人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之犯意 聯絡,在陳介文將欲走私入境之大陸地區香菇與檳榔安排妥 當並與大陸漁船聯繫確認接駁細節後,即由蔡金樹於106年5 月13日上午9時32分許,與蔡宗豪一同駕駛「鴻益利68號」 漁船搭載不知情之HOANG VAN DUNG(黃文勇)、WATO(瓦同 )、ARIS SULISTIONO(阿力)及TURIYA等外籍船員(渠等 所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嫌部分,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 分),自臺中梧棲漁港安檢站報關出港。出港後,蔡金樹即 輸入由陳介文林川淵所提供之經緯度資訊(北緯24度34分 3.14秒、東經119度58分7.81秒),並啟動自動駕駛功能, 待抵達與大陸漁船約定之上開接駁點,再由蔡宗豪負責以事 先約定好之暗號(即以手電燈對閃)向不知名大陸籍漁船人 員進行聯繫確認後,成功接駁來自大陸地區之香菇及檳榔, 且將之藏放在「鴻益利68號」漁船船艙內,並以漁網覆蓋藏 放後,於106年5月14日晚上8時37分許返回梧棲港區。其後 ,蔡慶龍旋即於106年5月15日中午12時4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與其具有運送管制物品犯意 聯絡之李銘偉陳弘國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 車搭載趙進雄進入梧棲港區,渠等即將「鴻益利68號」漁船 上之上開大陸地區香菇、檳榔搬運至岸上,並先由陳弘國所 駕駛之上開自用小貨車,將部分大陸地區香菇31箱(共768. 8公斤)載運至臺中市○○區○○○路000號蔡慶龍住處對面 所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藏放。又簡昌弘 為求蔡慶龍等人後續能順利將尚留存於「鴻益利68號」漁船 上之大陸地區香菇香菇、檳榔全數卸載運出港區,遂於同日 晚上6時許請假離開營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前往蔡慶龍住處與蔡慶龍蔡金樹陳介文、張建國、蔡 宗豪、陳弘國林川淵等人會面商議,渠等遂議定由簡昌弘 以招待食用鹹酥雞為名義,出面支開港區執勤人員後,再由 簡昌弘、張建國協助在港區把風,以利蔡慶龍等人起水。簡 昌弘並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同日某時,在 蔡慶龍上開住處,收受具有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 犯意之蔡慶龍所交付之行賄款項3萬元現金。嗣簡昌弘為支 開執勤人員以利包庇蔡慶龍等人走私犯行,遂承前開包庇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於106年5月16日凌晨0時許,駕駛 前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張建國至梧棲港區, 共同邀請當時值班之同仁即梧棲漁港安檢所士官長張冠誠、 士兵劉宇浚等2人一同前往臺中區漁會大樓食用鹹酥雞等宵 夜。旋簡昌弘見值勤同仁張冠誠等2人未出現,遂主動再次 邀約張冠誠等2人參加,張冠誠為拒絕邀約,佯稱有事須返 回梧棲漁港安檢所而不克參加,簡昌弘認為執勤人員張冠誠 等2人均已離去,遂於106年5月16日凌晨0時20分許通報蔡慶 龍,並與張建國在觀光魚市場一號入口處把風。蔡慶龍獲知 上情後,繼續著手進行將走私貨物自「鴻益利68號」漁船上 卸貨至岸上接駁車輛內,並在梧棲漁港「鴻益利68號」漁船 停泊區,繼續會同陳弘國林川淵趙進雄李銘偉以及由 李銘偉邀集前往而不知情之詹子廣(所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罪嫌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將「鴻益利68 號」漁船船艙內剩餘之大陸地區香菇、檳榔搬運至陳弘國所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而此時陳介文亦 在梧棲港區附近之蔡慶龍住處坐鎮指揮並參與走私。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於 線上獲知蔡慶龍等人走私後,遂駕駛車輛開燈進入梧棲港區 ,然簡昌弘竟又承前包庇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共犯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之犯意,於106年5月16日凌晨0時25分至40分許, 在梧棲漁港港區與蔡慶龍通話並指導稱:「你旁邊的車子,



如果有,要注意」、「你那個岸際有車(指埋伏之查緝人員 ),要注意唷」、「一臺白車過去了唷」、「狀況不好,兩 臺車子都開燈開過來了」等語,通報蔡慶龍注意路旁似有檢 警查緝車輛,而蔡慶龍亦立即向簡昌弘表示:「可是好像被 攔下來了耶,你那邊跟張大哥(指張建國)講一下,我們的車 子被攔下來了」等語,而以此方式把風及包庇蔡慶龍等人運 送管制物品,隨後並駕駛前開車號0000-00號紅色自用小客 車搭載張建國逃離港區。惟經在場埋伏之查緝人員於通訊監 察線上發覺遭簡昌弘識破並通風報信予蔡慶龍,遂立刻上前 圍捕蔡慶龍林川淵陳弘國趙進雄等人,並分別自上開 漁船船艙內、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等處查獲共 計57箱大陸地區香菇(共920公斤)及40箱大陸地區檳榔( 共992公斤),合計完稅價格為142,556元。而簡昌弘於順利 逃離梧棲港區後,竟隨即著正式執勤服裝,再返回所任職之 第三海岸巡防總隊隊部執勤,且參與支援戒護人犯之勤務以 利後續協助蔡慶龍等人串供,並分別於同日凌晨1時33分、 凌晨2時54分及上午6時31分以自身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張建國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聯繫張建國,將查獲現場之狀況告知張建國,以此方式包庇 蔡慶龍等人走私之犯行。另陳介文則趁隙逃離,並於同日清 晨5時12分,駕駛由林川淵趙進雄向臺中市○區○○路000 號富盛小貨車租賃公司租借來之車牌號碼000-0000租賃小貨 車,載運其餘未遭查獲之大陸地區香菇南下前往屏東縣販售 之。嗣上開扣押香菇及檳榔經採集樣本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糧署進行產地鑑定,經比對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之香菇 、檳榔樣本,確認扣案香菇、檳榔樣本之物種特性與大陸地 區之香菇樣本相符,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新竹機動查緝 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 動查緝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 日時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㈠第 126頁背面至第127頁、第163頁),且當事人及辯護人就該 等審判外之陳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 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據上開說明,應認該等證據均 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昌弘蔡慶龍蔡金樹葉家豪郭錦龍陳相利分別於警、偵、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6年度 廉查中字第6號供述證據卷宗【下稱偵卷】第71至72頁、 第82至8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84號偵 查卷宗【下稱偵卷】第149至150頁、第204至206頁、第23 4頁背面至第235頁、第285至288頁、第292至295頁、第339 至340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999號卷宗【 下稱偵卷】第44至58頁、第90至94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偵字第3075號卷㈠【下稱偵卷】第4至10頁,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75號卷㈡【下稱偵卷 】第5至17頁、第21至31頁、第34至35頁、第74至75頁、第8 4至88頁、第107頁、第119至124頁、第126頁、第143至145 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07號卷宗【下稱 偵卷】第44至60頁、第199至200頁,107年度聲羈字第35 號卷第28至33頁,本院106年度偵聲字第140號卷第15至17頁 ,本院卷㈠第66至67頁、第124至125頁,本院卷㈡第71頁背 面、第74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仁李銘偉、證人 王芷芸、龎璟証、陳泓亦、賴志成田志偉KARNO(卡諾 )、NGO DUNG(吳容)、TRINH XUAN DAN(鄭春丹)、NGUY EN HOI(阮亥)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內容大致相 符(見偵卷第71至72頁、第79至87頁,偵卷第234頁背 面至第235頁、第285至288頁、第292至295頁、第339至340 頁,偵卷第199至200頁,偵卷第28至30頁、第167至170 頁、第172頁、第275頁背面至第276頁,偵卷第15至17頁 ,偵卷第4至10頁,偵卷第5至17頁、第23至31頁、第74 至75頁、第84至88頁、第107頁、第126頁、第143至145頁、 第235頁,偵卷第44至60頁,本院107年度聲羈字第35號卷 第28至33頁),並有被告郭錦龍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與被告蔡金樹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 訊監察譯文(見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6年度廉查 中字第6號卷宗【下稱偵卷】第88頁)、中部地區巡防局 第三海岸巡防總隊梧棲安檢所海巡工作日誌(見法務部廉政 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06年度廉查中字第6號卷宗【下稱偵卷 】第1至3頁)、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海岸巡防總隊梧棲安檢 所安檢值勤工作紀錄簿(見偵卷第4至5頁)、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5日(106)政查字第67 670號函及檢附被告蔡慶龍之花旗電話/電子網路銀行交易明 細表(見偵卷第6至11頁)、被告蔡慶龍扣案之行動電話 翻拍畫面及對話還原紀錄、與「麵包」者間之106年12月24 日、同年月28日微信對話還原紀錄擷圖畫面(見偵卷第14 至17頁、第41至44頁)、鴻益利68號漁船自105年5月4日至1 06年11月27日出港紀錄查詢資料(見偵卷第24至39頁)、 被告蔡慶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葉家豪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蔡慶龍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介文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被告郭錦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 被告蔡慶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被告郭錦龍使 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被告陳相利使用之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郭錦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 電話與被告蔡金樹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 蔡慶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簡昌弘使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 第75至76頁、第78頁、第142頁)、門號0000000000號、000 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門號申請人資料(見偵卷第76頁背面至第79頁、第141頁 )、蒐證照片13張(見偵卷第88至90頁)、「鴻益利68號 」漁船105年12月26日之海巡署案件資訊系統之漁船進出港 紀錄修改資料(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84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148頁)、被告蔡慶龍手機內 之每日班表照片翻拍畫面及微信對話還原紀錄(見偵卷第 271至279頁)、「鴻益利68號」漁船105年12月12日至106年 5月30日進出港紀錄查詢(見偵卷第280頁、第282頁)、 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海岸巡防總隊梧棲安檢所安檢值勤工作 紀錄簿(105年12月26日,見偵卷第281頁)、海岸巡防總 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搜索扣押、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含105年12月29日被告蔡慶龍所有之鴻益利68號漁船、車牌 號碼0000-00號、APZ-6861號自用小貨車2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1具、香菇共213箱,同日被告蔡慶龍主動報繳 查扣之香菇共23箱,105年12月30日被告蔡慶龍之香菇共110 箱,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999號偵查卷宗 【下稱偵卷】第58至61頁、第63至66頁、第69至72頁)、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卷第68頁)、財政部關務署臺中 關貨物/運輸工具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含105年12月29日「 鴻益利68號」漁船查扣之香菇共213箱、計2127.1公斤,106



年1月3日「鴻益利68號」漁船查扣之香菇共133箱、計1219 公斤,見偵卷第74至75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 6年1月18日農糧生字第1061033009號函暨檢附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雜糧蔬菜特作協助鑑定小組」與查緝單位電傳通聯單 (見偵卷第167至168頁)、查獲現場(鴻益利68號旁)及 扣案物品照片共12張(見偵卷第177至182頁)、海岸巡防 署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105年12月26日職務報告 書及檢附匯率計算等相關資料(見偵卷第201至204頁)、 「鴻益利68號」漁船之臺中市政府漁業執照(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582號卷㈡【下稱偵卷】第44頁 )、法務部廉政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陳相利、107年1月11日,見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9615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 第180至182頁)、遊戲規則協議書(見偵卷第183至184頁 )、被告陳相利遭扣案之行動電話照片共10張(見偵卷第 185至187頁)、被告蔡慶龍之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75號卷㈢【下稱偵卷 】第1至6頁)、被告蔡慶龍之行動電話內微信通話語音譯文 及對話還原紀錄(與被告郭錦龍間,見偵卷第15至28頁) 、被告蔡慶龍行動電話內微信對話蒐證畫面(見偵卷第29 至39頁)、被告陳相利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 向通聯紀錄(見偵卷第40頁)、被告蔡慶龍行動電話內註 明「長官、11/24、拿、30000」等文字之紙張、微信還原對 話紀錄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蒐證車輛照片翻拍畫面1張( 見偵卷第98頁、第100至102頁)、法務部廉政署自願受搜 索同意書暨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被 告蔡慶龍,搜索日期:107年1月11日,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偵字第3107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39至43 頁)、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 索人:被告郭錦龍,搜索日期:107年1月11日,見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06號偵查卷宗第42至45頁)在 卷可佐,且有相關扣案物為憑,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
㈡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昌弘蔡慶龍蔡金樹分別於警 、偵、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 第71至72頁、第79至87頁,偵卷第234頁背面至第235頁、 第285至288頁、第292至295頁、第339至340頁,偵卷第19 9至200頁,偵卷第28至30頁、第167至170頁、第172頁、 第275頁背面至第276頁,偵卷第15至17頁,偵卷第4至1



0頁,偵卷第5至17頁、第23至31頁、第74至75頁、第84至 88頁、第107頁、第126頁、第143至145頁、第235頁,偵卷 第44至60頁,107年度聲羈字第35號卷第28至33頁,本院 卷㈠第66至67頁、第160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蔡 宗豪、林川淵、張建國、陳弘國趙進雄李銘偉、證人張 冠誠、沈文一、詹子廣ARIS SULISTIONO(阿力)、HOANG VAN DUNG(黃文勇)、WATO(瓦同)分別於警、偵訊時證述 內容均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39至143頁、第150至155頁、 第162至165頁、第180至183頁、第192至195頁、第204至208 頁、第244至248頁,偵卷第305至306頁,偵卷第60至62 頁,偵卷第54至56頁、第74至75頁、第86至87頁、第96至 97頁、第110至111頁、第114至115頁、第140至144頁、第14 9至155頁、第158至162頁、第170至172頁、第194至195頁、 第216至217頁、第221至224頁、第249至251頁、第260至261 頁、第274至275頁,偵卷第28至31頁,偵卷第96至103 頁、第121至131頁,偵卷第229至237頁,偵卷第47至51 頁、第62至65頁、第175至180頁、第268至271頁,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491號卷宗【下稱偵卷】第66 至68頁),並有海巡士官長張冠誠之106年5月21日職務報告 書(見偵卷第209頁)被告陳弘國之行動電話翻拍畫面2張 (即被告簡昌弘個人簡歷冊及手寫便條紙1張,見偵卷第1 72頁)、同案被告林川淵之行動電話WeChat擷圖2張(見偵 卷第185至186頁)、同案被告張建國0000000000號通訊監 察譯文(見偵卷第187頁)、同案被告張建國之行動電話 擷圖1張(見偵卷第196頁)、被告簡昌弘所使用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國道通行紀錄、臺中市區路口通 行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22張(見偵卷第91至98頁)、被告 簡昌弘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蔡慶龍使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張建國使用之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行動上網IP紀錄(見偵卷第106至111 頁、第115至118頁、第124至125頁)、被告陳弘國持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蔡宗豪持用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被告陳介文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被告簡昌弘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 聯紀錄(見偵卷第112至114頁、第119至123頁、第126頁 )、106年5月25日偵查報告書暨檢附之通訊監察譯文、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見偵卷第129至138頁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租賃契約、被告趙進 雄之駕照、身分證影本、行車紀錄高速公路通行紀錄(見偵 卷第160至165頁)、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25



日總發字第1060002337號函暨檢附車牌號碼0000-00號、車 牌號碼00- 0000號車牌號碼000-0000號等車輛通行明細(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582號卷㈡【下稱偵卷 】第1頁、第5至30頁)、中部地區巡防局台中機動查緝隊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6年度偵字第13582號卷㈠【下稱偵卷】第31至40頁、第57 至63頁)、同意搜索書(見偵卷第33頁、第59頁)、扣案 香菇照片2張(見偵卷第41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 署106年8月16日漁二字第1061213864號函(見偵卷第277 至278頁)、船舶租賃契約(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偵字第17997號卷【下稱偵卷】第19頁)、「鴻益利68號 」漁船自105年5月3日至106年6月4日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 作業船筏)(見偵卷第25至27頁、第34頁)、經緯度紙條 影本1張(見偵卷第41頁)、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 詢(船載人員)資料(見偵卷第54至55頁)、蒐證照片共 14張(見偵卷第60至66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 6年6月8日農糧生字第1061037353號函暨檢附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雜糧蔬菜特作協助鑑定小組」與查緝單位電傳通聯單 及鑑定照片2張(見偵卷第67至69頁)、海巡署中部地區 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106年5月16日現場查緝照片6張(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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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