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718號
TCDM,107,訴,718,2018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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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家華
選任辯護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3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家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家華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且有 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 月2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惟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自同年8月14日起借提執行另案刑期,有該署107年執矩 字第1164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張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 行,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同年8月14日起撤銷羈押。 又被告既經借提,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黃司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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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