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①被 告 NATTHASIT SAMTAKHU
選任辯護人 楊曉菁律師
②被 告 THANYAWAN WONGPHAKDI
選任辯護人 張嘉麟律師
③被 告 ASUEPHA SINCHAO
選任辯護人 楊曉菁律師
④被 告 SIRIVIPHA SATHITANON
選任辯護人 張嘉麟律師
⑤被 告 UMAWADEE PRAPKRATHUM
選任辯護人 張嘉麟律師
⑥被 告 MESAYA KHAMSAT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律師
⑦被 告 SUPRANEE KUEKAI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律師
⑧被 告 WUTTHIPHON NAKTHALE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
陳佳俊律師
⑨被 告 SATHAPORN SRIYAME
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
李國源律師
⑩被 告 KITIPHAN SUNANTA
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
李國源律師
⑪被 告 PIYARAT KHUNSUNGNERN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律師
⑫被 告 NOBPHADON LAOYIPA
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
李國源律師
⑬被 告 TON THONGSIMMA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
陳佳俊律師
⑭被 告 NIDTAYA KAEJAWAT
選任辯護人 王朝璋律師
⑮被 告 SUPHINDA SANGTHONG
選任辯護人王朝璋律師
⑯被 告 CHUKIAD SAENTHICHAIYA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
陳佳俊律師
⑰被 告 SAE LIU LAONGDAO(即賓瓏德)
選任辯護人 王朝璋律師
被 告 徐祐偉
羅凱仁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28093 號、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及移送併辦(
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①NATTHASIT SAMTAKHU、②THANYAWAN WONGPHAKDI、④SIRIVIPHA SATHITANON均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③ASUEPHA SINCHAO 、⑤UMAWADEE PRAPKRATHUM、⑥MESAYA KHAMSAT、⑦SUPRANEE KUEKAI 、⑧WUTTHIPHON NAKTHALE 、⑨SATHAPORN SRIYAME 、⑩KITIPHAN SUNANTA、⑪PIYARAT KHUNSUNGNERN、⑫NOBPHADON LAOYIPA 、⑬TON THONGSIMMA、⑭NIDTAYA KAEJAWAT、⑯CHUKIAD SAENTHICHAIYA 均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⑮SUPHINDA SANGTHONG幫助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⑰SAE LIU LAONGDAO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徐祐偉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羅凱仁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徐祐偉前於民國101 年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 第1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上訴後經臺中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456 號駁回上訴,後上訴再經最 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669 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又於10 2 年間,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中交簡字第23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 案,於103 年6 月18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922 號定應執 行刑5 年4 月,自103 年4 月25日入監,於106 年1 月23日 假釋出監,現仍在假釋中(尚未構成累犯);羅凱仁前於民
國101 、102 年間因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 、6 月;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3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經本103 年度聲字第603 號定應執行刑1 年9 月確定, 嗣於103 年7 月2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二、羅凱仁、徐祐偉自106 年9 月初,參與由洪維良指揮、熊益 昌、林聖文、王俊翔、陳茂盛、廖英如(上述6 人均俟本院 另行審結)、綽號「安安」之成年男子(年籍待查)等人共 同參與,為貪圖不法利益,而於106 年9 月初某日共同組成 之跨境詐騙電信流分工集團(又稱詐騙機房、桶子,即負責 撥打電話實行詐騙者),該集團以實施詐術為手段,為具有 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且係以召募泰國籍機手 對泰國民眾實施詐騙。其等先向不知情之陳奕幃(另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承租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房屋 及其附屬組合屋,其中1 樓懸掛「益春茶行」招牌作為掩飾 ,2 、3 樓(須由附屬組合屋走樓梯才能到2 、3 樓)實為 詐騙訓練所(下稱臺中詐騙訓練所),徐祐偉、林聖文依洪 維良、「安安」之指示,負責提便當、送水照料、看管泰國 籍機手起居;羅凱仁、陳茂盛、廖英如夫婦擔任詐騙講師, ⑰SAE LIU LAON GDAO (即賓瓏德)擔任翻譯,負責教授泰 國籍機手詐騙技巧;王俊翔亦會幫忙訂便當、擔任機房接送 司機(各該成員綽號、角色、加入時間詳如附表一所載), 再透過在泰國曼谷市綽號「kevin 」之成年人(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以月薪2 到3 萬泰銖不等之報酬,在泰國陸續召 募①NATTHA SIT SAMTAK HU、②THANYAWAN WONGPHAKDI、③ ASUE PHA SI NCHAO 、④SI RIVIPHA SATH ITANON(已滿18 歲尚未成年)⑤UMAWADEE P RAPK RATHUM、⑥MESAYA KHAMS AT、⑦SUPRANEE KUEKAI 、⑧WUTTHIPHON NAKTHALE 、⑨SA THAPOR NSRIYAME 、⑩KITIPHAN SUNANTA、⑪PIYARA TKHUN SUNGNERN、⑫NOBPHADON LAOYIPA 、⑬TON THONGSIMMA、⑭ NIDTAYA KAEJAWAT、⑯CHUKIAD SAENTHICHAIYA 、⑱THANAK ORN (真實姓名詳卷,未滿18歲,業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不 付審理並為告誡後遣送出境)等人參與詐欺犯罪組織(各該 成員擔任角色、加入時間詳如附表二所載),自106 年9 月 9 日起106 年10月1 日止,以觀光旅遊名義來臺,由「安安 」或計程車司機載送到上址臺中詐騙訓練中心上課,專務共 同以「假檢警真詐財」手法實施詐欺取財犯罪(犯罪手法詳 如後述,以上之人除④SIRIVIPH A SATH ITANON及⑱THANAK ORN 尚未成年外,其餘均為成年人)。
三、待訓練完畢後,洪維良、熊益昌、林聖文、王俊翔、陳茂盛
、廖英如、徐祐偉、「安安」、羅凱仁、⑰SAE LI ULAONGD AO、①NATTHASIT SAMTAKHU、②THANYAWAN WONGPHAKDI、③ ASUEPHA SINCHAO 、④SIRIVIPHASA THITANON⑤UMAWADEE PRAPKRATHUM 、⑥MESAYA KHAMSAT、⑦SUPRANEE KUEKAI 、 ⑧WUTT HIPHON NAKTHALE、⑨SATHAPORN SRIYAME 、⑩KITI PHAN SUNANTA、⑪PIYARA TKHUNSUNGNERN、⑫NOBPHADON LA OYIPA 、⑬TON THONGSIMMA、⑭NIDTAYA KAEJAWAT、⑯CHUK IAD SAENTHICHAIYA 、⑱THANAKORN 等人乃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3 人以上以電子通訊工具對於公眾散 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俊翔、熊益昌透過59 1 租屋網,以新臺幣(下同)2 萬4000元之價格,承租址設 苗栗縣○○市○○里○○0 鄰000 ○0 號透天厝作為電信機 房(承租人熊益昌,連帶保證人陳茂盛,下稱苗栗頭份機房 ),並於106 年10月5 日,由王俊翔、「安安」將前開泰國 籍機手載到苗栗頭份機房內,由「安安」擔任舍監、司機, 羅凱仁擔任管理人員、電腦手兼授課講師,陳茂盛、廖英如 擔任授課講師。彼等之「假檢警真詐財」方式為:先由電腦 手羅凱仁於每日上午9 時30分(泰國時間上午8 時30分)以 skype 暱稱「NEW 天下」、「給力 電信」及「Y3★電信」 之詐欺網路流分工集團(又稱系統商集團,即向海峽兩岸及 境內外第2 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詐欺 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之 人)提供之帳號密碼登入群發系統,以筆記型電腦操作群發 多通網路電話訊息予不特定的泰國民眾,佯稱該等收訊人有 郵件未領,請收訊人與郵局聯繫,當收訊人覺得有疑義回撥 時,該詐騙機房內擔任第一線之成員即偽裝為泰國郵局客服 人員,佯稱收訊人未領取之郵件內含金融卡等違法物品,業 違反泰國法律,俟收訊人表示他並未曾寄送違法郵件,機房 一線人員便引導他表示要轉給泰國警察協助報案,並將電話 轉接給同機房之二線人員,二線人員即假扮泰國警察,並向 收訊人偽稱該郵件涉及金融犯罪,需配合調查及清查收訊人 名下所有資金帳戶,再伺機轉接給扮演三線上級長官,要求 收訊人將名下帳戶資金轉到指定金融帳戶內監管云云。若收 訊泰國民眾因此陷於錯誤而接受電話指示將金錢匯入指定人 頭帳戶內,即可成功詐得款項。末再由合作之skype 暱稱「 金泰迪熊」及「恭喜發財!大船入港!」等詐欺資金流分工 集團(含內務水房及外務車手集團,即將詐騙所得層層轉匯 至人頭帳戶之一定額度後,由車手提領取贓之集團)將款項 匯回臺灣,由羅凱仁或「安安」與資金流分工集團對帳確認 收款。迄106 年10月12日止,經泰國警方清查由羅凱仁與「
金泰迪熊」及「恭喜發財!大船入港!」對帳之金融帳戶, 106 年10月6 日向Cherda sk Yaripan 詐得9 萬9000元泰銖 、106 年10月7 日至10月12日,向不詳之成年被害人接續詐 得36萬4942元泰銖(106 年10月7 日詐得9 萬2020元泰銖、 106 年10月8 日詐得2 萬泰銖、106 年10月9 日詐得1 萬67 00元泰銖、106 年10月10日詐得9 萬2000元泰銖、106 年10 月11日詐得3 萬1222元泰銖、106 年10月12日詐得11萬3000 元泰銖),總計成功詐得46萬3942萬泰銖(以當時匯率0.96 82計算,折合約44萬9188元台幣)。其中一線機手可分得3% 、二線機手可分得3.5%、三線機手可分得4%,扣除網路流、 資金流分工費用後,其餘均歸洪維良、「安安」等人。⑮SU PHINDA SANGTHONG則自106 年10月8 日應⑰SAE LIU LAONGD AO之邀,前往上開苗栗頭份機房擔任煮飯工作,其至該處後 已知悉泰籍機手等人乃在從事上開電話詐欺行為,竟仍基於 幫助加重詐欺之犯意,加入該組織,同意擔任煮飯工作,給 予其等助力(⑮SUPHINDA SANGTHONG未參與詐騙行為,亦無 證據足認其知悉⑱THANAKORN LAOYEEPA為未滿18歲之人)。 嗣經本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 中機站)、新竹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持搜索票於106 年10月 12日中午12時35分許,至上址臺中詐欺訓練所實施搜索,拘 提洪維良、林聖文、王俊翔、徐祐偉與泰國機手①NATTHASI T SAMTAKHU、②THANYAWAN WONGPHAKDI到案,並扣得熊益昌 「益昌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名片1 張、中泰文版教戰手冊1 份、教學用白板等物(詳如附表三扣押物品目錄表)。後經 ①NATTHASIT SAMTAKHU、②THANYAWAN WONGPHAKDI供出苗栗 頭份機房位置,於106 年10月12日下午4 時45分許,陪同調 查員前往上址苗栗頭份機房進行搜索,再拘提羅凱仁、③AS UEPHA SINCHAO 、④SIRIVIPHA SATHITANON、⑤UMAWADEE P RAPKRATHUM、⑥MESAYA KHAMSAT、⑦SUPRANEE KUEKAI 、⑧ WUTTHIPHON NAKTHALE 、⑨SATHAPORN SRIYAME 、⑩KITIPH AN SUNANTA、⑪PIYARA TKHUNSUNGNERN、⑫NOBPHADON LAOY IPA 、⑬TON THONGSIMMA、⑭NIDTAYA KAEJAWAT、⑮SUPHIN DA SANGTHONG、⑯CHUKIAD SAENTH ICHAIYA、⑰SAE LIU LA ONGDAO、⑱THANAKORN 等人到案,並扣得便條紙、筆記本、 鍵盤及教學白板等物(詳如附表三扣押物品目錄表)。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中機站、新竹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及聲請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 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 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 規定之限制;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 、第2 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3 條之2 、第284 條之1 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被告 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復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等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不 諱(見本院卷五第156 、163 、171 頁),核與同案共犯林 聖文、王俊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本案參與行為之情節( 見本院卷二第87頁反面至88頁)、證人⑱THANAKORN 於警詢 、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下列證據:
㈠、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一卷附資料內容 1.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解送人犯報告書(臺中地 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一第56至59頁反面) 2.0000000 機房案台籍人員名單(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卷一第60頁)
3.0000000 機房案泰籍人員名單(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卷一第61、183 頁)
4.本院106 年聲搜字第2087號搜索票(受搜索人:THANYAWAN WONGPHAKDI、李家豪)(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 卷一第62頁)
5.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6 年10月12日12時35分 之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THANYAWAN WONGPHAKDI、李家 豪)、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卷一第63至68頁反面)
6.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6年10月12日16時45分 之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羅凱仁)、扣押物品目錄表及
收據(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一第69至74頁) 7.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 卷一第103 至104 頁)
8.熊益昌之「益昌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名片、洪維良之「益春 茶行」名片、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8 張、泰銖3000元、洪維良所有筆記本內 頁之翻拍照片影本6 張(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 卷一第104 至107 頁反面)
9.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 卷一第127 至129 頁)
10.指認相片(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一第146 至147 頁)
11.王俊翔(指認編號3 )整理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卷一第157 至158 頁)
12.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號 卷一第166 至168 頁)
13.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行動蒐證照片1張(臺中地檢 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一第171 、208 、230 頁) 14.徐祐偉(指認編號5)整理表(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000 00號卷一第182 頁及反面)
15.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號 卷一第192 至194 頁)
16.苗栗縣○○市○○里○○0鄰000○0號(苗栗機房)手繪室 內現場平面圖(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093號卷一第195 至197 、227 至229 頁)
17.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手繪室內現場平面圖(臺中 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一第198 至200 、220 至 222 頁)
1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人犯編號真 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一第 201 至204 頁)
19.扣案之編號2-3-8 白板、泰文教戰手冊內頁翻拍照片影本 (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一第205 至207 頁 )
20.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一第217 至219 頁)
2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人犯編號真 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一第 223 至226 頁)
22.扣案之編號3-10 3樓白板翻拍照片影本(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28093 號卷一第229 頁)
㈡、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二卷附資料內容 23.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封條翻拍照片影 本2 張(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二第62頁及 反面)
2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二第64至66頁) 25.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號 卷二第67至68頁)
26.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封條及扣案之編 號2-4-1 教戰手冊(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 二第69至72、139 至141 頁、第226 至228 頁反面) 27.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6 年10月13日調振法 字第10675573380 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臺中地檢106 年 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二第73至74頁反面) 28.0000000機房案台籍人員名單(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000 00號卷二第88頁及反面)
29.0000000機房案泰籍人員名單(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000 00號卷二第89頁)
30.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6年10月13日調振法字 第10675573370號函(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093號卷二 第90頁)
31.洪維良(指認編號4)整理表(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000 00號卷二第107 頁及反面)
32.林聖文(指認編號6)整理表(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000 00號卷二第108 至109 頁)
33.陳奕幃(指認編號2 )整理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卷二第112 頁)
34.詹雅芳(指認編號1 )整理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卷二第113 頁)
35.羅凱仁(指認編號14)整理表(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卷二第115 至116 頁)
3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人犯編號真 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二第 129 至132 頁)
37.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號 卷二第133 至135 頁)
38.扣案之泰文教戰手冊及手寫資料影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字第28093 號卷二第142 至145-1 頁) 39.指認相片(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二第157至
158 頁)
4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 3號卷二第159 至161 頁) 41.被告⑤UMAWADEE PRAPKRATHUM手寫筆記(臺中地檢106 年 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二第169 至171 頁) 42.指認相片(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二第185至 186 頁)
43.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行動蒐證照片1張(臺中地檢 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二第187 頁) 4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人犯編號真 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二第 188 至191 頁)
45.泰籍人士照片2 張(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 二第192 頁)
46.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封條及扣案之編 號2-3-1 筆記本、鍵盤(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二第199 至200 頁)
47.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二第212 至214 頁)
4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人犯編號真 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二第 218 至221 頁)
49.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封條及扣案之編 號2-2-2-1 筆記本、便條紙(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卷二第229 至232 頁反面)、 5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人犯編號真 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二第 252 至255 頁)
51.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二第256 至258 頁)
㈢、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三卷附資料內容 52.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三第5 至7 頁)
5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人犯編號真 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三第 11至14頁)
54.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三第36至38頁、臺中地檢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卷 三第28至30頁)
5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人犯編號真
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三 第42至45頁)
56.被告⑩KITIPHAN SUNANTA手寫筆記(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 字第28093 號卷三第53頁)
5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人犯編號真 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三第 72至75頁)
58.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三第76至78頁)
59.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三第93至95頁)
6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人犯編號真 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三第 102 至105 頁)
61.指認相片(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三第126至 127 頁)
6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三第134 至136 頁) 63.⑱THANAKORN LAOYEEPA手寫筆記(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 第28093 號卷三第137 至138 頁)
6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人犯編號真 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三第 163 至166 頁)
65.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三第167 至169 頁)
㈣、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四卷附資料內容 66.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四第4 至6 頁)
6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人犯編號真 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四第 11至14頁)
68.扣案之教戰手冊翻拍照片影本(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 00 000號卷四第22頁)
69.指認相片(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四第27至 28頁)
70.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人犯編號真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 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四第29至31頁) 71.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行動蒐證照片1 張(臺中 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四第35頁) 72.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四第44至46頁)
7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人犯編號真 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四第 50至53頁)
74.指認相片(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四第71至 72頁)
75.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行動蒐證照片1 張(臺中 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四第73頁、臺中地檢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卷三第144 頁)
76.犯罪嫌疑人指認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 四第74至75頁)
77.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四第100 至102 頁)
7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人犯編號真 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四第 103 至106 頁)
79.羅凱仁與綽號「金泰迪熊」於通訊軟體skype之對話內容翻 拍畫面(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093號卷四第114至122 頁反面)
8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243號判決書(被告羅凱 仁)(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093號卷四第123至127頁 )
8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950號起訴 書(被告羅凱仁)(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093號卷四 第128至133頁反面)
82.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四第145 至147 頁)
83.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四第161 至163 頁)
㈤、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五卷附資料內容 84.台籍夫妻照片2 張(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 五第32頁)
85.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行動蒐證照片8 張(臺中 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五第33至36頁) 86.護照號碼查個人入出境資料結果(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 第28093 號卷五第37至46頁)
87.②THANYAWAN WONGPHAKDI於106 年9 月28日使用通訊軟體 Faceb ook 上傳之動態消息畫面翻拍照片1 張及中文翻譯 (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五第47頁) 88.臺中機房白板照片1 張及中文翻譯(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
字第28093 號卷五第48頁)
89.苗栗機房白板照片1張及中文翻譯(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28093號卷五第49頁)
90.熊益昌之基本資料及任職單位查詢結果(臺中地檢106 年 度偵字第28093 號卷五第126 頁)
㈥、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六卷附資料內容 9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及臺中市○○區○○路0 段 000 號行動蒐證照片3 張(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卷六第43至45頁)
92.指認相片及姓名對照表(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六第46至47頁)
93.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行紀錄(臺中地檢106 年 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六第48至49頁)
94.李家豪之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28093號卷六第50頁)
95.網路新聞報導列印資料(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093號 卷六第56至62頁)
96.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書(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093號卷 六第64至70頁)
97.網路匯款帳戶說明及資料(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六第77至80頁)
98.羅凱仁與綽號「金泰迪熊」於通訊軟體skype 之對話內容 畫面翻拍照片(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六第 81至87頁)
99.臺灣銀行107年1月26日營業時間牌告匯率(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號卷六第88頁)
100.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雙向通聯資料查詢(門號:0000 000000號)(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六第102 頁及反面)
101.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臺中地檢 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六第103 至104 頁) 102.遠傳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臺中地檢106 年 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六第105 至106 頁) 103.房屋租賃契約書(苗栗縣○○市○○里0 鄰000 ○0 號) 及現場照片1 張(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六 第107 至108 頁)
10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1976號判決書(臺中地 檢106 年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六第109 至127 頁反面) 10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8093號、 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不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106 年
度偵字第28093 號卷六第128 至129 頁反面)㈦、臺中地檢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卷一卷附資料內容 106.新竹市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臺中地檢107 年度少連偵 字第51號卷一第107 至110 頁反面)
㈧、臺中地檢106 年度聲他字第1656號卷卷附資料內容 107.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6年11月13日調振法 字第10675579100號函及所附責付保管單及責付保管物品 目錄表(臺中地檢106年度聲他字第1656號卷第4至6頁反 面)
㈨、臺中地檢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卷一卷附資料內容 108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刑事案件移送書(臺中 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卷一第103至108頁反面) 109.泰文教戰手冊及翻譯(臺中地檢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 卷一第119 至130 頁)
110.護照號碼查個人入出境資料結果(臺中地檢107 年度少連 偵字第57號卷一第131 至139 頁反面)
111.泰國特別調查署科技處106 年9 月25日回函及所附調查報 告、後續調查及相關文件資料(臺中地檢107 年度少連偵 字第57號卷一第141 至178 頁)
112.羅凱仁與綽號「NE」、「金泰迪熊」於通訊軟體之對話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