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706號
TCDM,107,訴,1706,201808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7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茂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毒偵字第182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何茂坤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何茂坤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 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 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某時,在其位於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號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注入針 筒內,再注射於身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嗣經警方於107 年1 月9 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所核發之 鑑定許可書前往何茂坤上開住處,並帶同其返回警局採集其 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何茂坤於偵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七隊委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 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各1 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自93年1 月 9 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 ,區分為「初犯」及「5 年內再犯」、「5 年後再犯」,依 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二種情形 ,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 年內已 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或第3 次以上)再度 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 「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 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 高法院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被告前 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執行強制戒治,於91



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年內之 95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07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附卷可稽。從而,本案雖係被告於初次施用毒品經 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年後所犯,惟被告既於上開強制戒治執 行完畢5 年內,已因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追訴處罰確 定,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自應依法訴追審 理,先予敘明。
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指之第 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於上揭時、地,施用海洛 因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行為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前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已於102 年9 月27日執行完畢乙情, 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素行,另曾 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上開前案紀錄 表在卷為佐,而其未能斷除毒癮,一再施用毒品,顯然無視 於毒品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 ,兼衡以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平和,犯罪 之動機、所生之危害,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扶 養1 位成年子女、入監前從事大樓鋼骨結構工作、經濟狀況 不佳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4頁反面至第25頁),暨犯後 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裕峯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